反欺詐工作以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,維護保險市場秩序,促進保險行業健康發展為目標。為更好的為消費者提供服務,特將保險欺詐定義及我公司舉報渠道進行公示,敬請您給予監督。
一、保險欺詐的定義
【保險欺詐】是指假借保險名義或利用保險合同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,主要包括保險金詐騙類欺詐行為、非法經營保險業務類欺詐行為和保險合同詐騙類欺詐行為等。保險金詐騙類欺詐行為,主要包括故意虛構保險標的,騙取保險金;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、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,騙取保險金;故意造成保險事故,騙取保險金的行為等。
二、保險欺詐承擔責任
【刑事責任】進行保險詐騙犯罪活動,將會受到最高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的刑事處罰。保險事故的鑒定人、證明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,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,以保險詐騙罪的共犯論處(詳見《刑法》第198條)。
【行政責任】進行保險詐騙活動,尚不構成犯罪的,將會受到15日以下的拘留、5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;保險事故的鑒定人、證明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,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,也會受到相應行政處罰(詳見全國人大常會《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》第16、21條)。
【民事責任】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,或者投保人、被保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,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;以偽造、變造的有關證明、資料或者其他證據,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,保險公司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。(詳見《保險法》第16、27條)。
三、反保險欺詐提示
【防范車險欺詐】從小做起,一是委托代辦理賠應選擇正規修理單位;二是修理后應要求修理單位明示維修項目和金額,結案后應及時查詢理賠記錄;三是發現理賠次數或金額異常及時與保險公司核實,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的可協同保險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。
四、反保險欺詐提示及舉報渠道
1、全國統一客服專線:4009909999;
2、電子郵箱:qzfxgl@bgic.com;
3、信函、面訪地址:廣西南寧市良慶區飛云路6號GIG國際金融資本中心T1塔樓23樓15號室、23樓16號室、23樓大廳、25樓、34樓、43樓